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项工作预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04-03

国卫办流管函〔2015〕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2015年,我委决定在去年11个省份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现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请各省份按照要求,抓好落实,并确定1名联络人,于410日前将名单、联系方式等信息报我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33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

 

为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2015年将全面推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依托国家、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搭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和查询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婚育信息的实时查询和应用。

二、工作模式

对接省采取两级系统对接模式。各省建设本省的婚育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查询、应用平台,国家系统负责实时接收、转发对接省婚育信息查询请求和应答。

未对接省采取数据托管模式。内蒙古、云南、新疆兵团3个未对接的省份将婚育信息数据上报至国家系统托管,供全国查询。

国家系统将设立统计、层级监管等功能模块,实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查验和监控管理电子化(各省份查验情况见附件1)。

三、工作内容

(一)婚育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对接省建立实时更新的省级婚育信息数据库,供各地查询使用。托管省每月1日将本省份新增、变更、注销的成年育龄妇女信息上传国家系统。数据交换规范另发。

婚育信息数据项主要有:姓名、性别、当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时间、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代码、个人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件号码、配偶户籍所在地、配偶户籍所在地代码、子女信息等。

(二)婚育信息的查验。流入地根据服务管理需要,随时登录省级系统查询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婚育信息,重点查验现孕、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等人员信息。查询不到或信息不一致的,及时向户籍地发送协查,户籍地应在收到协查信息7日内反馈;可以查询到的,国家系统将每月统计查验情况,通报各省。

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在查询一致的基础上,现居住地可以打印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打印格式见附件2),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相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原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仍可使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查询平台正式运行之前,2014年试点工作模式继续沿用。

四、工作流程

(一)对接省。

 

    (二)未对接省。

 

  五、时间进度安排

(一)1—2月。

1)制定工作方案,1月下旬召开研讨会,召集部分省份有关人员就具体实施内容进行论证,完善方案。

2)制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数据交换规范,为各省份改造系统提供依据。

3)方案发各省份征求意见。

(二)3—5月。

1)印发《推进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2)指导各省份完成省级系统改造。省级每周向国家报送平台建设进度情况。

3)逐省调试接口,主要采取远程测试方式。对于个别在开发测试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无法解决的省份,赴北京进行现场程序调试。

44月举办专题培训班,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6—11月。

1)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查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各省份陆续接入、上线。

2)指导各地使用新系统,关注解决存在问题。

    (四)12月。总结应用情况,完善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细化工作方案,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化工作制度和规范,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流出地、流入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信息采集、录入和查验等工作。强化人员培训,提升工作水平和效率。系统正式上线后,国家将按月对各省份使用情况进行通报。

各省级卫生计生委要按计划推进此项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及时上报工作进展。

国家建立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咨询服务中心,负责解决信息管理、查询等技术问题。

 

附件:1婚育信息查验情况统计表.xlsx

   2婚育信息证明.doc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