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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10-0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选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卫办规财函〔2012〕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预算管理单位:

  为总结、交流2009年以来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展现内部审计工作者甘于奉献、勇于创新的工作风貌,进一步推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队伍建设,我部决定表扬一批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范围

  全国卫生系统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推选条件

  (一)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突出集体推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审计职能规定明确。

  2.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设立3年以上,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能够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并督促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3.具有一支能胜任审计工作发展的内部审计队伍,并积极参加各级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9号的要求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

  4.能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促进单位依法经营,完善内控、防范风险、提高效益、严肃纪律和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业绩突出,所在单位2009年以来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突出个人推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热爱内部审计事业,工作积极、忠于职守,开拓进取,树立新理念,探索新模式,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3.努力学习审计业务,积极参加职业后续教育,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团结同志、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5.从事内部审计工作3年以上。

  三、名额分配

  (一)工作突出集体名额分配原则。各地选取2个单位,其中至少有1个是基层单位;部预算管理单位选取6个单位。

  (二)工作突出个人名额分配原则。以各省(区、市)和预算管理单位2011年上报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为依据,确定此次分配名额(详见附件1)。推选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工作人员。  

  四、推选方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荐本区域内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部预算管理单位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各单位推荐(中国医学科学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属单位由其统一组织推荐),部规财司负责组织评选。

  请各地区、各单位于2012年10月25日前将推荐表(详见附件2、3)报送部规财司,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至liurui@moh.gov.cn

  联系人: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刘锐

  电  话: 010-68792173

 

  附件:1.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突出集体和个人名额分配表.docx

     2.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突出集体推荐表.docx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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