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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0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1-24

  关于在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烟草危害是当前世界上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控制烟草流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制定并签署了《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已于2006年1月在我国生效。作为《公约》缔约方,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控烟工作,2013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下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充分表明了中央政府加强控烟履约、保护群众健康的决心。
  一、关于完善禁烟法规并推动执法
  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我委起草的《条例》送审稿于2014年10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办于11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3月17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下发,《条例》被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我委正配合法制办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尽早出台。
  《条例》(送审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条例》(送审稿)第六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个人违法吸烟行为最高可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关于设置室内吸烟室
  《公约》第8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为此,《条例》(送审稿)中关于禁止吸烟场所的规定是: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我委历来十分重视控烟宣传和教育工作,利用新媒体的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等平台和传统媒体的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宣传控烟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增加对无烟立法的支持度。如《条例》出台,我委将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结合《条例》内容,持续深入地开展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继续营造全社会支持控烟的氛围。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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