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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71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1-22

  关于对农村新农合工作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定期调整新农合药品目录
  由于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快速增长,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考虑到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水平比较低,目前人均年筹资水平仅有500元左右。因此,基本医保立足保基本的原则,制度设计上从保障大病住院费用起步,逐渐向门诊费用延伸,保障范围上也未能将临床应用的所有药品、诊疗项目纳入,有限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那些临床治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药品和治疗等费用。
  为更好保障农民治疗和用药需求,2009年,我委印发了《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提出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调整和制订工作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并规定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应注意纳入品种的合理性,要做到基本种类齐全、结构合理;同时,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新农合筹资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地方疾病谱变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近年来,各地均按照这一原则操作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增补当地的新农合药品目录。特别是2009年和2012年两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后,我们及时开展了两轮新农合目录调整,将新增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并同步调整和增加了一些基层反映需要增加的药品。
  下一步,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筹过程中,我委也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合理调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以省(区、市)为单位统一制订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建立完善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使诊疗目录能够更加满足群众需求。
  二、关于调整药品价格、品种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经国务院同意,2015 年5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委等7部门制定出台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决定从2015 年6 月1 日开始,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通过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在取消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加强价格、医保、招标政策间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通过招标合理确定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二是强化医保控费作用,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强化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三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四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下一步,我们还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将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同时,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防止个别药品出现违规招标,变相提高农民治病成本的行为。
  三、关于提前新农合筹资标准出台时间
  目前,新农合资金主要由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构成,其中,财政补助资金约占筹资总额的80%左右。每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收支预算确定前,均需要预判次年财政收入情况,综合平衡中央和地方各项财政支出,以及财政与个人缴费关系等因素,因此会有一定的滞后。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一般会按照上一年度规定的标准进行个人缴费的征缴。下一步,我们也将加强调查研究,按照“十三五”规划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可持续的筹资调整机制,力争将筹资标准下达时间提前,为地方筹资创造有利条件。
  四、关于统筹城乡医保制度
  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就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了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要求,明确提出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委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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