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面二孩配套服务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一)关于产科床位供给。我委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落实“十三五”规划要求,加强省、地市、县三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拟新增产科床位8.9万张,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努力满足群众需求,让孕产妇享受到更优质、更温馨的服务。
(二)关于人才培养。在产科、儿科医学人才的培养方面,一是进一步深化面向基层的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工作。深入推进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工作,为基层每年培养5000名左右从事儿科产科等各科常见疾病诊疗服务的全科医学人才。二是进一步扩大儿科医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要求高水平的医学院校增加研究生儿科专业招生数量,力争到2020年达到在校生1万人。三是开展一体化儿科医生培养。2016年起,在40所高校开展一体化儿科医生培养。四是进一步加强儿科学科专业建设。将儿科学专业化教育前移,支持有条件的医学院校举办儿科学本科层次专业教育。五是大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逐步扩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规模,提升儿科、妇产科专业继教项目比例,积极发展远程儿科、妇产科继续教育。六是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医务人员人事薪酬待遇,大力提升岗位吸引力。
(三)关于高龄孕产妇服务。为了应对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加强高危管理,我委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要求省级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地市、县两级要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会诊、转诊网络,不断提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同时,针对孕前、孕期、新生儿等不同阶段,启动实施了系列出生缺陷防治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项目等,着力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关于基层妇幼健康服务。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着力提升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以全科医学及中医科室建设为主,有需求的可增设妇科、儿科(儿童保健)等专业科室。儿科疾病诊治的相关检查检验设备中也要相应的进一步完善。2016年,我委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再次对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2012年到2016年,中央累计投资198亿元支持400所地市级及以上儿童医院(含综合医院儿科)和1100所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同时在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建设中,也明确要求加强妇产、儿科等建设。目前,大分项目已经竣工投入使用,明显改善了妇幼健康服务条件,显著提高了服务能力和水平。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协调力度,争取更多中央投资支持儿科和产科资源供给建设,继续加强省、地市、县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县级医院产科、儿科和新生儿重症救治设施等建设,为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做好保障。
二、关于保障女职工权益兼顾用人单位诉求
(一)关于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比例。女性承担着人类繁衍发展的社会责任,因其独特的生理特点,需要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劳动法的配套法规之一,主要是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和保护女职工健康的角度,对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保护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需要招用人员。实践中,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企业所需岗位的特点各不相同,国家不宜对企业招用女职工比例做出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平等就业是宪法赋予妇女的基本权益,也是妇女参与经济社会活动、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国家高度重视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查处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目前各类招聘信息中的性别歧视内容已比较少见,女性劳动者维护平等就业权益的意识大大增强,公平就业的环境正在逐步形成。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们加强了对女性平等就业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收集相关案例,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就消除女性就业歧视的指导原则、工作思路、具体措施等进行了研究讨论。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女性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招聘和用工行为,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三)关于解决单位因女职工生育带来的人员不足问题。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我国的用工形式有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以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等,并对这些用工形式做出了具体规定。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或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等方式解决产假期间岗位临时空缺问题。相关部门将积极推动和参与相关法规制度制定,促进社会保险统筹,更加有效地分担女性生育成本,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少就业歧视,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
三、关于满足入托入学需求
(一)关于托儿所。近期,我委开展了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课题研究,针对城市家庭婴幼儿托育服务进行需求调查,梳理有关政策措施和国际经验,研究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调研论证,启动婴幼儿托育机构准入标准、管理办法、卫生保健等标准规范研究,出台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产业,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制,满足群众服务需求。
(二)关于幼儿园。近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学前教育“国十条”,以县为单位实施一期、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取得快速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国幼儿园达22.4万所,在园幼儿达4265万人,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比纲要颁布前提高了24个百分点。但由于底子薄、欠账多,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普惠性资源依然短缺,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入园需求。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政策措施,重点推动各地充分考虑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等因素,调整完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进一步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加快构建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满足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指导各地科学测算新增学龄人口的变化趋势和分布情况,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的合理配置,办好必要的村小和教学点。同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统筹分配城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缓解师资不足和结构化矛盾,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