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出台文件,积极推动医养结合工作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我委联合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指导意见》针对促进医养结合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实现路径和任务措施,包括充分认识推进医养结合的重要性和发展医养结合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五个方面。重点任务要求各地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等。
二、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我委会同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推动医养结合政策能够切实、有效得以实施。
三、遴选并启动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民政部印发《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511号)、《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首批25个省份50个市(区)医养结合试点名单已公布。目前正在遴选第二批试点,以试点先行的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有效展开。
四、关于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发展
财政部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支持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一是会同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细化了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购买的主要内容等;三是通过安排民政部集中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城镇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五保供养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等设施设备改扩建及更新改造;四是落实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为养老机构减免事业性收费;六是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七是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到家庭、社区,并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培养
我委开展了护理员体系建设与管理相关性研究,以规范护理员的培训和管理,作为老年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的补充,充实老年护理队伍;将康复治疗师培训纳入“十二五”医改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将康复医师纳入专科医师试点项目,加快建立康复治疗师队伍。
制定印发了《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指导各地做好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培训工作。为提高老年护理服务能力,组织制定了《护理员培训大纲》和《老年综合征护理规范》。下一步,我委将加强多层次、多种类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老年营养、心理等专业医务人员。
六、关于纳入医保定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决定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今年,我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明确提出支持推进医养结合和社会办医,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