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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0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1-24

  关于推动统一标识使用,加快民营口腔医院规模化发展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机构统一标识与自有标识
  为统一规范我国医疗机构标志的准确性和使用的正确性,方便寻找、识别医疗机构,我委1998年4月印发了《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卫医发〔1998〕10号),2009年发布了卫生行业标准《WS307-2009 医疗机构标志》,启用和规范了医疗机构统一标志:带有白边的四颗红心围绕着白十字。该标志有标识性和使用性两种性质,标识性是指该标志为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特定标志,使用性是指可将其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部分用品、设备上。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该标志时,应将其置于本单位显著位置,并能从不同方向、尽可能远的位置得以辨认。2007年我委还印发了《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188号),启用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广泛使用统一标志,得到广大民众、社会各界认可,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民营医疗机构,无论是综合医院还是专科医院,无论医院规模是大还是小,只要是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都应当使用该标志。同时,民营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自身的品牌和标志,并受相关法律保护。
  二、关于医院名称与标识的关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这项规定与医疗机构使用标志没有冲突。
  真正制约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因素主要是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与社会诚信度等。我委大力支持各医疗机构加强文化建设、品牌建设,在内涵建设上下功夫,提升医疗机构的综合实力,建设成一批有技术、服务好、有品牌、有文化的医疗机构,从内到外打造良好的社会口碑,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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