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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837号(医疗体育类096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1-24

  关于落实“全面二孩”政策必须处理好“两大风险”和“三大挑战”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更加严格的生育服务程序
  (一)关于规范产前咨询和产前诊断。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委将进一步加强预防出生缺陷宣传倡导和健康教育,不断提升群众优生意识,增强公众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推进婚前保健,继续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落实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服务,特别是加强高龄再育夫妇孕前指导。加强培训和指导,规范产前咨询和产前诊断,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孕期保健不断扩大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人群覆盖面,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和干预率,加强孕期咨询指导和干预措施落实,提高生育质量。
  (二)关于建立母婴急救机制和转诊通道。我委召开加强孕产妇管理救治工作视频会议,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要求各地依托产科儿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加快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健全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提升救治能力和水平,确保急救“生命通道”畅通。计划于2017年底前,省级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地市、县两级均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2018年底前,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会诊、转诊网络,不断提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母婴健康。
  (三)关于增加产前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目前,生育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现行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共收载药品2196个,其中西药品种1164个,中成药和民族药品种1032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从执行情况看,基本能够满足临床需求。2009年版医保药品目录中有专门的妇产科用药,基本涵盖了妇产科临床需要。医疗诊疗项目采取排除法,分别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能够满足医疗需要。下一步,我们将统筹考虑高龄孕产妇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管理办法。
  二、关于增加医疗资源总量,提高存量使用效率
  (一)关于加强妇幼医护人员队伍建设。为适应全面两孩政策对妇幼服务的迫切需求,我们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儿科和妇产科医学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深化面向基层的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工作。深入推进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工作,为基层每年培养5000名左右从事儿科产科等各科常见疾病诊疗服务的全科医学人才。二是进一步扩大儿科医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要求高水平的医学院校增加研究生儿科专业招生数量,力争到2020年达到在校生1万人。三是开展一体化儿科医生培养。2016年起,在40所举办“5+3”一体化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的高校开展一体化儿科医生培养,每校年招生不少于30人,培养高水平儿科医学人才。四是进一步加强儿科学科专业建设。将儿科学专业化教育前移,支持有条件的医学院校举办儿科学本科层次专业教育。五是大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逐步扩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规模,提升儿科、妇产科专业继教项目比例,大力发展远程儿科、妇产科继续教育。六是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儿科医务人员人事薪酬待遇,大力提升儿科医务人员岗位吸引力。此外,我们也将提高儿科、妇产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模,鼓励高等医学院校积极主动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职进修等工作,进一步发挥高校附属医院的人才和资源优势,支持儿科、妇产科队伍建设。
  (二)关于完善分级诊疗机制。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逐步完善分级诊疗政策体系,全面提升分级诊疗服务能力,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三)关于利用社会医疗资源。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明确提出要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儿医院等服务机构。同年11月,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国中医药政发〔2015〕32号),鼓励社会力量优先举办妇科、儿科等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院。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社会医疗资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三、关于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密度和质量
  (一)关于在公共场所新建或改建母婴室。母婴辅助设施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相关标准,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公共设施专项规划等均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对汽车、港口、铁路客运站内母婴室设置做出了相关要求。我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在机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倡导母乳喂养,支持群众按政策生育,拟于近期印发文件指导各地建设完善公共场所母婴辅助设施。
  (二)关于增加公立幼儿园和学校数量。近年来,各级政府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实施一期、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着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截至2015年全国幼儿园达22.4万所,在园幼儿达4265万人,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75%,比纲要颁布前提高了24个百分点,“入园难”得到明显缓解。但由于底子薄、欠账多,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普惠性资源依然不能满足老百姓日益增长的入园需求。目前,教育部正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政策措施,将推动各地充分考虑全面两孩政策等因素,调整完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进一步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并加强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培训,加快构建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同时,教育部将积极指导各地科学测算新增学龄人口的变化趋势和分布情况,加强义务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四、关于购买社会服务做好儿童保育工作
  近期,我委开展了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课题研究,针对城市家庭婴幼儿托育服务进行需求调查,梳理有关政策措施和国际经验,研究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调研论证,启动婴幼儿托育机构准入标准、管理办法、卫生保健等标准规范研究,出台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产业,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制,满足群众服务需求。
  五、关于延长二孩产假
  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的产假标准14周的基础上,将产假由90天调整为98天。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目前,已经修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29个省(区、市),规定的生育假奖励天数达30-90天不等,同时规定丈夫享有7-30天的陪产假。吉林省规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1年。未完成条例制(修)订的新疆和西藏,也有对产假的奖励。新疆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西藏晚育女职工可享受产假1年,藏族等少数民族夫妻只生育两个孩子的,每胎享受产假4个月。目前我国劳动者每年除享有115天休息日、节假日外,还可享受5-15天的带薪年休假,生育女职工可以将上述这些假期与产假合并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育女职工的休假时间。下一步,我们还将加强对产假制度的研究,不断完善生育假制度。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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