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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828号(医疗体育类089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1-24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妇幼保健工作健康发展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增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以及预防出生缺陷等任务进一步加重,妇幼健康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服务资源都将面临新挑战。为贯彻中央决定精神,满足群众新增服务需求,我委按照“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的原则,结合实施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编制健康中国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和“十三五”医改规划,积极争取支持,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原卫生部编制并印发实施了《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方案》,在“十二五”期间加大了对妇幼保健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共安排中央投资约55.3亿元,支持88个地市级和850多个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经过几年建设,相关妇幼保健机构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不断拓展、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十三五”时期,我委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十三五”规划要求,实施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继续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功能业务用房面积不达标,以及产科、儿科服务能力较强但业务用房面积不达标的市(地)、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建设,新增产科床位8.9万张,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努力满足群众需求,让孕产妇享受到更优质、更温馨的服务。
  二、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
  2015年12月,我委印发了《关于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定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三、关于妇幼保健机构的经费保障机制
  2009年,原卫生部、财政部、原人口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明确妇幼保健机构属于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其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2011年以来,各地根据中央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从地方实践来看,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妇幼保健院一般划入公益二类;不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妇幼保健所、站一般划入公益一类。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有利于防治结合的妇幼保健机构运行新机制,为妇女儿童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和常见病诊疗服务,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权益。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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