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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地点中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范围界定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08-24
卫医政函〔2012〕239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师执业范围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12〕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有需要的,可以扩展到县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

  此复。

    卫生部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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