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科教函〔2011〕313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求办理医药研发企业特殊物品准入境证明事宜的请示》(沪卫科教〔201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我部与质检总局就企业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形成新机制前,采取过渡性措施,参照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由我部出具证明。
二、请你局和相关企业市级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相关企业特殊物品出入境的申报材料提供审核意见,报我部科教司办理出入境证明。
此复。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