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政法函〔2010〕号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卫生厅(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有关标准起草单位:
现将《2010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各项目起草人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 www.jdzx.net.cn),填写《2010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并打印(一式六份),由起草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送相应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各专业委员会对协议进行审核后,于2010年5月15日前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要及时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并于2010年5月23日前报送我部政策法规司。
为了保障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实施,请各相关省市卫生厅(局)及有关单位对辖区或下属单位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给予充分重视,督促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附件:1. 2010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2010年计划(下达).xls
2. 2010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doc
二○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