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规财函〔2012〕1118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青海省卫生厅局:
按照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等规定,根据你们的申请和专家论证评审结果,经研究,同意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具体情况如下:
一、同意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石家庄市第一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鸡西矿务局总医院、泰州市人民医院、浙江金华广福肿瘤医院、安庆市立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泰安市中心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四川省肿瘤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榆林市第一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和青海省人民医院等22家医疗机构各配置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简称PET-CT)1台。
PET-CT配套装备的医用回旋加速器要严格按照《2011-2015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提出的促进资源共享、合理确定配置数量的有关要求,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研究确定配置。
二、同意北大国际医院先行采购PET-CT,待医院建设完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位,经复核合格后再下达配置许可。
三、同意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中国医科大学盛京医院更新配置1台头部伽玛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更新配置1台PET-CT。请医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手续,妥善处置报废设备。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的要求,以上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我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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