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卫生厅(局):
按照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等规定,根据你们的申请和专家论证评审结果,现将你省(区、市)伽玛刀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简称头部伽玛刀)配置申请审批情况通知如下: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要点的通知 | 2013-03-19 08:30 |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同仁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PET-CT的通知 | 2013-01-23 11:45 |
· 卫生部关于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 | 2012-07-11 08:00 |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2011-05-27 0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