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政发〔2008〕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4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的通知》(卫办医函〔2007〕435号)要求,经各省(区、市)卫生厅局推荐,我部抽查复核和公示,确定北京积水潭医院等59所医院为首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示范点”要再接再厉,继续深化院务公开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将院务公开工作作为改进医疗服务和促进医院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推动医院健康持续发展。同时,“示范点”要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推广先进经验,以提升当地院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借鉴“示范点”的经验和做法,按照院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拓宽公开领域,拓展公开内容。要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改善服务环境,优化就医流程,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和谐。要不断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院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医院管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要把院务公开列入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规范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内容,逐步建立院务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辖区内“示范点”的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部。我部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院务公开工作滑坡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医院,将取消“示范点”资格。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