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国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委会同司法部、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连续出台多项政策、措施,不断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为营造医患和谐的良好局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已开展的工作
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风险互助金、医疗意外险等多种形式并存、互为补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化解了医患纠纷。
(一)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2014年,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我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要求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协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作为理赔依据,形成调赔结合的处理模式,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加强机制创新,改善服务,按照合同及时理赔。2014年,我委会同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出台《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责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为推动医师多点执业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部分保险公司已研究开发了针对医师执业的相关保险,也有保险公司以附加险的形式在医疗责任保险主险之外为外请医师提供风险保障。
(二)完善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近年来,我委多次会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召开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会议,健全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支持和指导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鼓励各地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医疗风险互助金、医疗意外险等形式多样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截至2016年底,全国有7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新增8000余家,其中90%为基层医疗机构,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16年,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28.02亿元,提供风险保障873.3亿元,已决和未决赔款共27.46亿元。同时,我委与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部门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将医疗责任保险列为各地“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和医疗机构校验和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部署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各项工作。
(三)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法制建设。根据当前医疗纠纷的新形势与新特点,我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积极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修订工作。《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纳入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内容,并对建立完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强调了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各地高度重视医疗责任保险法制建设,截至目前,天津、上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江苏9省份已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都纳入了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内容,多省份已纳入立法计划,正在抓紧推进。其中,江西对医疗责任保险设立单章,鼓励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保。
(四)推动制度创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2010年,我委会同司法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由地方实践经验上升到制度设计,明确了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管理、运行保障、队伍建设和业务要求。2014年,我委会同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召开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总结和交流各地的工作经验,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处理医疗纠纷阵地进一步巩固。同时,加强诉调结合,依法定纷止争。指导各地依法引导当事人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省级、地市级实现全覆盖,并不断向基层延伸,调解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升,得到医患双方普遍认可。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6810个,覆盖了全国8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2016年共化解医疗纠纷6.3万件,发挥了化解医疗纠纷主渠道作用,有力促进了医疗环境的持续改善。
二、下一步工作
(一)加快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法制建设。一是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上升为法规。二是解决法律、法规间的不协调问题,做好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三是将医疗纠纷处理与行业分开,民事处理与行政处理分开。
(二)推动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提升服务质量。配合中国保监会强化组织建设,制定政策,继续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差异化需求,加大对产品条款、服务形式的创新力度,有针对性地创新开发意外保险产品,并加强风险管控,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主动参与医疗纠纷调处的各个阶段,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做到应赔尽赔。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强制立法研究工作,建立完善医师执业保险制度,鼓励患者购买医疗意外险,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由城市医院向乡村基层医疗延伸,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范围。同时,积极推动医疗风险互助金与医疗意外险。
(四)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参保率。各地要充分发挥优势,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宣传通过医疗责任保险、人民调解等合法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典型事例,有针对性地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及医疗纠纷处理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营造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知识培训,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医疗纠纷防范处置能力。
(五)大力推进人民调解机制建设。重点加强县级行政区域和医疗机构集中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扩大调解覆盖面;积极发展具有医学、法学、心理学等知识背景的专业调解员队伍,依法及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积极参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立法工作,健全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机制,规范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流程,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院投诉处理、诉讼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有效的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和谐稳定。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