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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4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1-03

左万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食用农产品标准修订的建议收悉。经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关于对食用菌国家标准中所规定的二氧化硫限量和残留量不得检出的指标进行重新修订。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2014)规定,其中二氧化硫的使用及残留量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是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标准,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对于食品本身天然存在的物质(本底)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不适用于本标准。对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控(即过程监管,如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投料记录等)是判断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标准的最好手段。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标准的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价,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我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坚持公开透明和各领域专家广泛参与。建立健全从标准规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到审查发布等各环节统一的管理制度。密切部门合作,成立由8个部门350多名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严格标准审查,保证标准科学严谨。标准草案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加大标准执行与制定的衔接力度,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优势,积极参与研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时将监管中发现的标准问题反馈我委,共同协商完善标准的相关措施。近两年来,在清理整合的基础上,加快重点亟需标准制定修订,目前标准总数达到1224项,涉及食品安全指标2万多项,主要指标与发达国家基本相当,确保覆盖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所有食品品种。标准文本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http://bz.cfsa.net.cn/db)查询。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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