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脑死亡立法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脑死亡判定标准制定的有关情况
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和标准,世界上许多国家医学界相继支持并采用了这个标准。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了脑死亡判定的理论研讨与临床实践,许多医学、法学、伦理学专家为在我国推广脑死亡概念,建立、推行脑死亡判定标准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对脑死亡概念取得了越来越多的共识。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科学、规范的心脏死亡与脑死亡判定技术标准和流程。2012年3月,原卫生部成立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组织知名专家开展脑损伤的评估研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脑损伤临床判定规范流程,对原脑死亡判定标准进行修订,先后制定了《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质控版)》、《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儿童质控版)》。同时对全国各有关医院的相关专家进行了分批次培训与考核,相关工作将在今后继续广泛展开。2016年,脑死亡判定质量控制工作已纳入我国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加强了对脑死亡判定技术和人员培训的规范管理。2017年,我委将根据近年来的临床实践及国际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和流程。可以说,我国医学界已从技术层面明确了临床实施脑死亡判定的标准及流程,从临床技术上判定脑死亡不存在障碍。
二、关于脑死亡立法
死亡时间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通过立法将“脑死亡”认定为死亡时间,对合理配置医疗资源,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具有一定积极意义,部分发达国家也已经对脑死亡进行了立法。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存在不同的学说,有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跳动停止说、脑死亡说等。民法总则对此没有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
实践中,具体如何判断“死亡”,还涉及公众接受度、医学伦理和医学实践发展等问题。当前我国社会公众接受的死亡概念主要是心死亡,医疗实践中也不乏医生已告知家属患者脑死亡,但是家属仍然坚持治疗的案例。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脑死亡立法,在民法修订中加入脑死亡内容的建议,我委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为立法提供技术支撑。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