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昌彩等9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等文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目前,社会办医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民营医院占医院总数比重超过55.3%,已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
一、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条件
非营利性组织是不具有营利性、不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组织。它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作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财产及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等9个条件。对于代表提出的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条件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完善有利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关于自愿选择和转换经营性质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对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定的要求。因此,非营利组织注销,如果满足上述税法规定条件,就能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待遇。关于代表提出的“允许社会办医举办者自愿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经营性质”的建议,我们认为有助于激发社会办医举办者进入市场的意愿,对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稳妥推进相关改革,努力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社会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关于完善民营医院税收政策
为支持医疗事业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此项政策不区分医疗机构是否为民营或公立,不区分是否具有营利性,只要属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均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根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代表提出的有关民营医院税收建议,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研究完善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体系,进一步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
四、关于细化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投资者合理回报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明确规定,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同时,考虑到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要求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盈利率也要实施管控。
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