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传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儿科医疗事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健康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刘延东副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要始终关心各族少年儿童,加强妇幼保健能力建设,加强医护人员培养,抓紧研究完善激励机制,为广大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对加强儿科医疗卫生服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已开展工作
(一)加强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2016年5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并召开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视频会议。2017年5月,我委组织对全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工作进行督导。全国29个省(区、市)出台了本地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纳入医改整体规划,明确了区域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目标、规划路径、部门职责。我委下发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及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的设置规划及标准,指导各地选择辖区内适宜规模的主体医院,整合区域内儿科医疗资源,形成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方案。
(二)加大儿科建设政府投入。“十二五”期间,我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编制并印发实施了《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截至2015年,中央已累计安排专项投资95亿元,支持各地儿童医疗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24个。我委大力支持、鼓励综合医院儿科专业发展和儿童医院全面建设,2017年儿科实际开放床位数较2016年增长2.54%,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为1.2人,较2016年增长16.3%,全国新增儿童专科医院5所。
(三)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我委组织开展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2016年联合财政部拨付中央转移支付地方专项经费1387.5万元,转岗培训儿科医师925名。积极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儿科医生免费培养、儿科医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校儿科专业培养。2016年全国儿科医师规范化培训5888人,22所高校恢复儿科专业本科医学教育。
(四)改善儿科医师薪酬待遇。我委会同相关部委测算并指导儿科医师的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制定符合儿科岗位特点的薪酬制度。鼓励各地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儿科医务人员予以重点考虑。截至2016年底,全国19个省市出台了有关政策文件,儿科项目提价约30%-100%,并将调整后的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避免增加患儿就医负担。
(五)推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大力开展儿科医联体建设、对口帮扶、多点执业等工作推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形成儿科医疗服务网络。并在网络内建立有效转诊机制,合理引导、分流患者。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医疗,提高优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2017年全国1838家医疗机构已开展儿童远程医疗服务。
(六)完善儿科改革发展配套政策。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时,充分考虑儿科发展,给予适度倾斜。2016年共计237位儿科领域临床专家获得项目资助,占总项目的2.7%,同时批准资助儿科领域3个项目作为重点项目,布局1项作为重点项目领域立项。完善儿科医保政策。将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成年人和学生儿童实行差别化缴费政策,政府给予补贴。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4.5亿,其中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参保人数达1.5亿人,中小学生医保个人缴费人均119元、大学生人均80元,成年人人均148元。
二、下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一是将增加儿童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作为“十三五”期间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地市级儿童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省、地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推进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二是加强儿童医院能力建设。制定印发三级儿童医院服务能力指南和儿科常见疾病的入出院标准及转诊标准,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实现儿科的分级诊疗。三是做好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遴选,因地制宜推进各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
(二)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十三五”期间,继续加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医师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在原专科执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儿科执业范围。通过“培养一批、转岗一批、提升一批”,增加儿科医务人员数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推进儿科医疗配套政策落实。一是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落实儿科医务人员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医务人员收入平均水平。二是规划建设儿童急危重症救治中心,提升儿童急危重症救治能力。三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专科医疗机构,满足多样化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四是针对儿童及其家属心理特点,开展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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