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保护医患双方利益,防止因病返贫事件发生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阻碍扶贫工作能否取得胜利的重大壁垒。近年来,我委会同司法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连续出台多项政策、措施,不断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发展,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取得明显成效,为营造医患和谐的良好局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2007年,我委联合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2014年我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要求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协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作为理赔依据,形成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即“三调解一保险”)有效衔接的医疗纠纷处理体系,妥善预防处置医疗纠纷。一些保险机构在开发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的基础上,针对医疗机构及诊疗流程的特点及需求,开发了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产品,为医疗服务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支持。同时,我委会同中国保监会联合推动医疗责任险,积极研究探索建立涵盖责任、意外以及无过错补偿等风险全覆盖机制。截至2016年底,全国有7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新增8000余家,其中90%为基层医疗机构,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16年,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28.02亿元,提供风险保障873.3亿元,已决和未决赔款共27.46亿元。
同时,我委与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部门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将医疗责任保险列为各地“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和医疗机构校验和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部署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各项工作。
(二)推动财政支持工作。为支持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医疗意外伤害赔偿基金工作,在新修订的医院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可按1‰-3‰的比例从医疗支出中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对于您提出的建立由政府主导、多方投入的医疗意外赔偿基金池以及对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减免税优惠等建议,我委将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研究。
(三)推动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提升服务质量。配合中国保监会继续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差异化需求,加大对产品条款、服务形式的创新力度,有针对性地创新开发意外保险产品,并加强风险管控,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主动参与医疗纠纷调处的各个阶段,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做到应赔尽赔。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强制立法研究工作,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法制建设。根据当前医疗纠纷的新形势与新特点,我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积极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修订工作。《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纳入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内容,并对建立完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强调了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各地高度重视医疗责任保险法制建设,截至目前,天津、上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江苏9省份已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都纳入了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内容,多省份已纳入立法计划,正在抓紧推进。其中,江西对医疗责任保险设立单章,鼓励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保。
二、下一步工作
(一)加快医疗意外险建设。医疗意外险是患者或利益相关方转移分散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而投保的商业险种。目前,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均有相关险种可供选择。但是,由于社会保险意识不强、相关配套法律政策不够完善等因素,医疗意外险的覆盖面和渗透度仍然不够。下一步,我委将配合中国保监会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差异化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创新开发保险产品,加强风险监控,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保险服务。
(二)继续坚持推进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提升医疗责任保险服务质量。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根据医疗机构的风险特点,创新开发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满足医疗机构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要求,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提升医疗责任保险服务质量。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差异化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创新开发保险产品,加强风险监控。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强制立法研究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意外伤害赔偿机制,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由城市医院向乡村基层医疗延伸,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范围。同时,积极推动医疗风险互助金与医疗意外险。
(四)持续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社会宣传,使公众正确认识、理性对待医学的局限性和风险,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引导患者通过第三方调解、保险赔偿和司法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以“宣传、培训、引导”入手,广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的好典型、好事迹,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努力营造尊重科学、理性就医的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知识培训,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医疗纠纷防范处置能力。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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