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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5-06 来源: 医政医管局

3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献血工作方面的职责,对规范采供血秩序、保障献血和临床用血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和完善了献血保障激励措施,针对近年来海南省献血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随着海南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全民医保的不断覆盖完善,人口老龄化、二孩政策高龄产妇增多、国际旅游岛和自贸区(港)建设后大量游客及外来医疗机构入岛等因素,海南省医疗用血以每年10%~15%的增长率不断攀升2012年的《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中部分内容与采供血事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本次新颁布的《条例》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强化政府作用,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无偿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偿献血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无偿献血站(点)设置、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

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献血车道路停放点。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合理位置设置固定献血站(点)的指示牌。

教育部门应当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各阶段安排血液和无偿献血的知识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采供血机构绩效工资总量。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二、加强献血宣传工作

每年一月为本经济特区无偿献血宣传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宣传、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公民无偿献血的义务。

报刊、广播、出版、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刊播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普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景区、公园、影剧院、商场、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

三、延长献血年龄

在本经济特区已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公民,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

四、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

在保证临床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对在本经济特区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临床用血。

五、三类人群可以享受相关优待

在本经济特区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本经济特区内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交进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参观游览门票费;

(二)免交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

(三)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措施。

鼓励社会各界为无偿献血者提供优待服务。

此外,为更好的建立无偿献血长效机制,《条例》还作了其他规定。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布局献血站(点);用血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献血,每年献血一次以上等。海南省血液中心供稿

相关链接: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