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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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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检查(包含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检查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5.《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6.《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章; 7.《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三、四章;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5.《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6.《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7.《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等。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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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务人员管理检查(包含非医师行医、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乡村医生、护士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检查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2.《护士条例》第五条;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三、四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四章;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5.《护士条例》第二、三、四章; 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三章; 7.《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8.《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至十条; 9.《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至十条; 10.《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四、五章; 1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至十四条; 1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至二十条; 13.《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至二十条等。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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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检查(包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抗菌药物管理、医疗器械管理检查等)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五章;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五章;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二、三章; 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章; 5.《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至七章等。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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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疗技术管理检查(包含禁止类医疗技术管理、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医疗美容管理、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临床研究管理检查等) |
1.《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条; 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等。 |
1.《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二、三章; 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二、三、四章; 3.《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4.《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三、四、五章; 5.《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6.《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7.《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等。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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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文书管理检查(包含处方管理、病历管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检查等) |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十六条; 2.《处方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3.《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4.《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第二、三、四、五章等。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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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质量管理(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管理、院前急救管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检查等)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
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三、四、五章;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三章等。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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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精神卫生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三、四章等。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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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机构母婴保健和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6.《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三、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三、四、五章;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至十六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5.《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四至十七条; 6.《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章; 7.《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三章等。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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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供血机构管理检查(包含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管理检查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3.《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5.《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九至十四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 3.《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四章;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5.《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三、四、五章等。 |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