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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32号(医疗体育类01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22-02-09

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增加患有慢性病老年人一次门诊开药量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医疗保障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疾病谱变化等,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日益增加。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病情相对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实施长期处方用药管理,有利于保障患者用药权益。为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我委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制定政策性文件,近年来,我委先后印发了《处方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好2019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积极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为慢性病长期处方的实施提供保障与依据。2020年2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同月,联合我委印发《关于推进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长期处方报销政策,推进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地;二是规范慢病长期处方管理,我委组织专家研究起草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从长期处方的开具、调剂、用药管理等方面对长期处方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目前,《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已完成了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规定程序,并与国家医疗保障局沟通达成一致。

自2015年起,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长期处方工作,对长期处方的用药时长、病种和药品目录及配套措施等做出了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北京市规定所有门诊开药在遵医嘱,保安全的前提下,开药量放宽至3个月。山东、海南、重庆、四川等省市规定对于门特病等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取药量放宽至3个月。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患有慢性病且需要长期吃药、病情稳定的,门诊开药间隔时间延长至3个月。我委组织制定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对长期处方的开具和终止提出要求,主要包括开具、终止长期处方的具体情形。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慢性病特点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二)关于主管部门通过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规定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药物种类。我委组织制定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中提出了长期处方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明确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药品目录。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和药品目录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不同,应当由各地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和医疗保障承受能力,充分考虑药物临床应用成本效益比,确定相关病种和药品目录;二是不同地区常见慢性病病种有所差异,制定疾病病种和药品目录,要充分考虑这种差异,难以在全国层面统一界定管理级别,由地方自行制订目录更加具有及时性、灵活性,以满足实际需求。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完善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工作。进一步讨论完善我委起草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并拟与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规范慢病长处方管理,促进慢性病患者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及时跟进掌握各地工作进展,积极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切实方便患者就医取药,提高群众获得感。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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