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放开诊所检验检测业务的限制,促进落实分级诊疗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诊所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我委高度重视诊所建设与发展工作,陆续出台《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从税收优惠和行业综合监督等方面不断完善支持政策,改善办医环境,持续推动提升诊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近年来,民营诊所取得较快发展,2023年末,全国共有民营诊所27.6万个,相较于2018年的18.9万个,总量大幅增加。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优化政策环境,放宽诊所检验业务限制和促进小型化医疗设备在诊所普及。一是《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明确规定除基本设备外,诊所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对应的其他设备。二是支持诊所与第三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作开展检验业务,推进区域检验资源共享。由其他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等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三是规范医学检验室建设。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对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提出要求,并鼓励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由医学检验实验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检查检验服务。
(二)关于完善医保支付体系,扩大服务覆盖范围。一是在基本医保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始终坚持待遇政策设置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普遍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依托基层医疗机构保障常见病和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将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协同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举措,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目前,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普遍比二三级医疗机构高出5-10个百分点。二是医保定点坚持“一把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简化定点申请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对包括诊所在内的公立、民营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定点协议管理。三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中医适宜技术纳入报销范围。国家层面目前采取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在此基础上,各省份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临床需求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医疗服务项目(含中医及民族药)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目前,大部分省份已将符合条件的针灸、治疗性推拿等具有中医特色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关于推动信息化建设,促进资源协同共享。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通知》《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持续规范医疗检查检验行为、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截至2024年,全国12个省份建成了省级“影像云”,22个省份建立了检查检验结果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四)关于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引导诊所高质量发展。《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对诊所的举办、监管等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同时要求诊所与备案机关所在地诊所信息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执业活动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管。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将诊所纳入本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五)关于鼓励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一是实行诊所备案管理,不断优化诊所备案流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设置诊所及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二是积极推动医师多点执业、服务基层。《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也为医师多点执业提供制度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进一步加强诊所执业全周期全要素监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诊所,持续推动诊所高质量发展。同时,协同国家医保局,不断完善医保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医用药需求。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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