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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028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9-04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药品追溯码管理制度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2025年,我委配合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对追溯码的采集应用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在药学类服务价格中合理体现劳务价值和成本,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推动追溯码使用信息等纳入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范围,最大限度发挥药品追溯数据价值。

下一步,我委将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做好药品追溯码采集规范应用工作。对医务人员和患者在药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追溯码应用问题,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反馈医保或药监部门协调处理。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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