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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65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8-08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离任村医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状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地方结合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保障村医合理待遇,统筹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村医队伍规模保持稳定,能力水平稳步提升。截至2023年底,乡村医生110.8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50.8万人,占比达到45.8%,提前完成十四五相关规划目标。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待遇水平得到提高,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有效解决”的目标任务,提出分类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已纳入事业编制的村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村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地方可以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对年60周岁的村医,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

(二)关于指导地方落实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目前,天津、上海、湖北等地将村医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河北、山东等省对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供一定政府补贴,厦门市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且不具备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村医,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按月发放生活养老补助。还有一些地方采用定额补助或根据服务年限给予年资补助的方式提高养老待遇。如,安徽、江西、河南、青海等地对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村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0元的养老补助。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指导和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村医收入待遇和养老保障等相关配套措施,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乡村振兴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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