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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58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0-07-01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医保局、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一)加强医养结合顶层设计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具体、可操作的实现路径和任务措施,明确医养结合的5项重点任务:即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以及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并就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强化信息支撑等保障措施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强调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加强老年人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发展老年医疗与康复护理服务、加强老年体育健身等工作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提出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部分地区三级医院参与的医联体吸收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升医养结合服务保障能力。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的明确要求。

(二)优化医养结合政策环境

2016年,我委会同民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确定医养结合任务分工方案。同年,我委联合民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印发《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对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2018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明确提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取消设置审批,实现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今年,我委会同民政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共同出台《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积极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

(三)积极推进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

2016年,我委联合民政部印发《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促进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目前,共确定两批9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我委联合财政部将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项目,为各地开展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工作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联合民政部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后,我委组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四)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医养结合

我委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优惠政策、金融机构组合融资支持等方式,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重点支持深入开展医养结合的项目建设。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鼓励建设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和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民政部进一步改革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会同民政部、国家医保局继续推进地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的监管以及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医养结合养老设施的支持力度,继续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以社区养老、医养结合为重点,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引导更多城市和企业参与。同时,继续推进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等工作,畅通企业融资渠道、降低成本,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医养结合设施建设。

二、支持医疗、养老等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保障政策措施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按照中央要求,自然资源部将全面部署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导各地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提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的总体要求和相关指标,严格落实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人均规划用地标准。

新建养老、医疗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农用地转用、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在下达全国年度用地计划时,持续要求地方向养老、医疗等民生领域倾斜。对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养老、医疗设施用地,认真指导地方纳入建设用地范畴,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做好服务保障。

对于因规划等历史原因未能办理手续的养老服务设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规定,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从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等方面支持医养结合。

三、优惠政策助推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

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例如,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养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等。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国家给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上述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均可以享受。

2019年5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对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政策优惠。从2019年6月到2025年底,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上述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完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生活服务业发展。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范围。这些政策,将切实惠及提供“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落实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医养结合发展的新形势,积极研究完善税收支持医养结合政策体系,助力医养结合产业发展。

四、积极参与完善多层次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做出“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引向纵深推进,已逐步形成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满足多元医疗服务需求。2018年,保险业参与各类医保项目经办,受托管理基金381.45亿元,保费收入285亿元,服务8.45亿人。

为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2016年,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部分地方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同时,试点探索制定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明确相关标准,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对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提供失能评估,将符合条件的长期失能人员纳入待遇保障范围。此外,试点地区设置了机构、社区、居家等多种长期护理保障方式,满足不同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并通过差异化支付政策,引导保障对象优先利用居家、社区等照护服务,降低基金购买服务成本,提高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绩效。2018年,15个试点城市覆盖群体达到6360万人,共25.5万名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均基金支付9200多元。

银保监会积极参与包括医养结合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为老年人群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在个人养老保险层面,商业保险发挥主导作用,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险产品,弥补社会基本保险保障的不足。2019年1-3月,与基本养老保险属性相似,均为退休后分期领取的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319亿元;期末有效承保人次4877万,较年初增长18%;期末有效保单件数4208万件,较年初增长27%;积累4786亿元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较年初增长6%。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巩固现有试点成果,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包括筹资机制在内的制度顶层设计研究,适时提出适应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同时,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设计更多满足大众医养保障需求的商业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个人通过市场化的手段积累养老资金和风险保障金,提高医养保障水平。

五、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提出:“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培训教材开发,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五年内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完善培训政策和方法,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提出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等工作任务。目前,已有13个省(市)出台省级层面养老护理员奖补激励政策,15个地方出台市级层面政策。截至2018年底,各类养老机构共有从业人员58.3万人,其中养老护理员30万人、专业技术人员13万人(医师25701人、护士40440人、康复师9517人、心理咨询师5203人、社会工作者17016人)、工勤人员15.2万人。

我委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2016年,我委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明确提出适应养老服务需要,进一步完善老年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强化老年护理、生殖健康等各类人才培养培训。推进医疗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设一支社会急需、面向基层、业务拔尖、一岗多能的健康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制度,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养老机构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一视同仁。

下一步,我委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尽快建立取消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后的新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继续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机制,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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