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
  • 索  引  号:
  • 000013610/2021-05684
  • 发文机构:
  •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 发布日期: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 分      类:
  • 公告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部

    

2008   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二○○八年九月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

香料使用规定

为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现规定如下:

一、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每7mg /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凡适用范围涵盖0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91之前,按照以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使用上述香料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2008年9月10印发

手机适配版 | 电脑版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