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与管理,江西省卫生厅日前出台了《关于统一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实行“门诊家庭账户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模式。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区)补偿模式的制定,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充分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要求住院统筹基金使用范围即住院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偿,不得用于农民的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三个部分,即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
《指导意见》提出住院起付线设立四级,乡、县和县(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100、300和600元,县(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线不低于100元。住院补偿比例,乡、县和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60%、50%和40%,县(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0%。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以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后,最低补偿额不少于30元。(根据江西省卫生厅文件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