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完成“新农合统筹地区普遍开展门诊统筹”的医改目标任务,江西省卫生厅、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就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提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在2011年开展门诊统筹基础上,2012年,全省所有实施新农合制度的县(市、区,含独立统筹开发区)实行门诊统筹乡镇数不少于50%;2013年,全省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均实行门诊统筹,不再设立家庭账户。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以乡镇为单位总额预算控制,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自负”,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以户为单位全年封顶”的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同时提出,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划分出来,年度安排的人均门诊统筹基金预算不低于当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门诊统筹基金总额不高于当年新农合筹资总额的30%。2012年起,全省门诊统筹补偿方案逐步统一,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一补偿比例,即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统一提高到65%,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情况上下浮动5%。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直接减免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每月核拨一次。向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资金时,须提供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双联处方(结算联)、收据(或门诊补偿结算单)等材料。
(根据江西省卫生厅、财政厅文件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