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卫生健康司

经验交流

吉林省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
发布时间: 2010-08-16 来源:
    近日,吉林省财政厅和卫生厅联合出台《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绩效考核分配”的管理原则,“财政专户管理、国库直接支付、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和“财政年初预算统一安排、分季(月)预拨资金、年末统一结算”的管理方式,以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
   《办法》对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管理及经费分配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一是经费筹集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配套经费,省级和各市(州)、县(市)财政分别设立“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由省级“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直接拨入市县“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直接划入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二是经费使用采取“预算安排、预拨结算、专户管理、直接支付”的管理方法,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各机构经费补助预算。市县财政拨付经费时,通过“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将资金直接拨付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经费设立专账管理。三是经费分配管理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相挂钩。省级财政按照本级配套资金25%的比例,建立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对市县的考核奖励。市县按本级配套资金25%的比例及省拨付的以奖代补资金,建立本级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补助。
    同时,《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对市县经费使用情况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奖惩机制。规定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经费和未按规定足额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的,省财政、卫生部门联合下达督办通知,取消年度以奖代补评比资格。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的,省财政将在下一年度中,对挤占挪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等级核减上级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足额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的,按缺额的50%核减上级补助资金,核减的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

                     (转自卫生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动态》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