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家庭函〔2016〕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自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全国全面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以来,各地围绕“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主题,扎实开展了宣传倡导、健康促进、致富发展系列活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注重家庭建设,提高发展能力,涌现出一批幸福家庭的典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首届“幸福家庭”推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深入挖掘、选树和宣传在群众身边的“幸福家庭”及其感人故事,突出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主题,引导家庭不断提高发展能力,创建幸福家庭,促进社会和谐。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
协办单位: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三、活动范围
全国各省(区、市)计划生育家庭。
四、名额分配
通过在全国层层推选,国家卫生计生委最终推选命名100个有代表性的“幸福家庭”。各省(区、市)“幸福家庭”推选名额见附件2。
五、工作程序
(一)部署动员。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幸福家庭”标准(见附件1)供各地参考。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结合实际,制定本省份具体推选方案、“幸福家庭”标准和各地区推选名额,并进行逐级部署动员。
(二)逐级推选。
各地按照“幸福家庭”标准,根据本地群众评议,推荐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申报表(见附件3),逐级推选至本省(区、市)卫生计生委。省(区、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名额要求将候选“幸福家庭”材料推荐至国家卫生计生委。
(三)专家审核。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推荐的“幸福家庭”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全国“幸福家庭”,并从中推荐10个家庭参加“全国创建幸福家庭主题宣传活动”(暂名)。
(四)公示命名。
根据专家审核情况,确定候选“幸福家庭”名单,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网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我委认定为全国“幸福家庭”并通报。
(五)揭晓展示。
拟于2016年10月底举行“全国创建幸福家庭主题宣传活动”(暂名),现场将发布创建活动Logo、主题宣传片、揭晓全国“幸福家庭”,全面、充分展示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取得的成果以及“幸福家庭”的幸福生活。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推选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地区“幸福家庭”推选活动。在此基础上,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根据名额要求,将“幸福家庭”典型推荐至国家卫生计生委。
(二)各地要以“幸福家庭”推选活动为契机,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对于推选出的本地区“幸福家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展示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推选过程要公开透明,若出现群众举报或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幸福家庭”资格。
(四)请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候选“幸福家庭”材料寄至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同时报送1个有代表性家庭的音像资料(包括清晰照片10张以内,视频5分钟以内,格式为MPEG/AVI/MOV/MP4)。
(五)各地要及时报送“幸福家庭”推选活动进展情况,我委将适时在官网“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专栏和《创建幸福家庭活动通讯》上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徐冲 汪丽娟
电话:(010)62030882 62030610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联系人:刘琳
电话:(010)62187613
邮箱:cjxfjthd@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2号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502室
邮编:100081
附件:1.“幸福家庭”标准(参考)
2.各省(区、市)推选名额
3.“幸福家庭”推荐表
2016年6月16日
附件1
“幸福家庭”标准(参考)
1.家庭文明。拥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家庭建设,树立良好家风。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
2.家庭健康。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生活习惯良好,生活方式科学环保,居住环境整洁卫生,健康素养不断提高。
3.家庭优生。优孕优生意识强,掌握科学的孕育知识和方法,在婴幼儿早期发展、青少年健康教育、子女品德养成等方面有成功经验。
4.家庭致富。家庭成员积极进取,爱岗敬业,勤俭持家,安居乐业。创业有本领,收入稳增长,带领邻里共同致富。
5.家庭奉献。团结邻里,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扶弱济困,热心公益,志愿服务,所作贡献得到认可。
注:该标准供各地开展“幸福家庭”推选活动参考,不作为统一标准,各地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
附件2
各省(区、市)“幸福家庭”推选名额
序号 |
省(区、市) |
推选名额 |
1 |
北京市 |
2 |
2 |
天津市 |
2 |
3 |
河北省 |
5 |
4 |
山西省 |
3 |
5 |
内蒙古自治区 |
2 |
6 |
辽宁省 |
3 |
7 |
吉林省 |
2 |
8 |
黑龙江省 |
3 |
9 |
上海市 |
2 |
10 |
江苏省 |
5 |
11 |
浙江省 |
4 |
12 |
安徽省 |
4 |
13 |
福建省 |
3 |
14 |
江西省 |
3 |
15 |
山东省 |
6 |
16 |
河南省 |
6 |
17 |
湖北省 |
4 |
18 |
湖南省 |
4 |
19 |
广东省 |
6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 |
21 |
海南省 |
2 |
22 |
重庆市 |
2 |
23 |
四川省 |
5 |
24 |
贵州省 |
3 |
25 |
云南省 |
3 |
26 |
西藏自治区 |
2 |
27 |
陕西省 |
3 |
28 |
甘肃省 |
2 |
29 |
青海省 |
2 |
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2 |
总计 |
100 |
附件3
全国“幸福家庭”推荐表 | |||
推荐省份 |
户主姓名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推荐理由 (1500字内) |
包含家庭基本情况、幸福故事等。 | ||
省(区、市)卫生计生委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