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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4-03-18

    国人口发〔2004〕16号

 

    3月1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逐步推广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做法和经验,适当扩大“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范围,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经济奖励的办法,鼓励少生,对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采取安全适当的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意见》强调,农村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是推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点和难点,是扶贫开发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和难点。从2000年开始,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创新工作思路,在西海固贫困地区率先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用奖励“少生”代替处罚“多生”,受到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欢迎和赞许,“少生”和“快富”两个效益都很明显。
  宁夏试点的实践证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得民心,顺民意。把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在不改变扶贫基金用途的前提下,既有效扶贫,又促进少生,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有利于缓解计划生育农牧民家庭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密切党群干部关系,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它是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机制的创新,是扶贫开发方式的创新,更是推动贫困地区走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困境的有效措施。因此,有必要逐步推广宁夏这一试点经验。
  “少生快富”奖励资金,由中央和试点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扶贫基金中统筹考虑,优先安排。奖励的具体标准,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考虑到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200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可适当扩大试点,同时将云南省、青海省纳入试点范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愿提出试点的,可由国家人口计生委上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统筹考虑,从严掌握。
  《意见》要求:
  (一)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作为使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要组织协调人口计生、财政、扶贫、监督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将试点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并解决好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二)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宣传工作要始终坚持政府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深入细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宣传形式要灵活多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使群众真正理解“少生”与“快富”的关系。真正知晓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好的典型,调动起广大群众参与试点。走少生快富之路的积极性。
  (三)严格规范资金管理,确保“少生快富”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各试点地区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和部门负责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认定,财政或扶贫部门负责资金支付,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发放,要采取封闭运作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乱收费克扣、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政策兑现,取信于民。
  (四)要制定配套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和帮助群众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结合当地实际,为群众提供可供选择的支付项目和咨询、技术服务。广大基层干部要深入农牧民家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为广大群众少生快富排忧解难。
  (五)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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