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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0-16

国卫家庭发〔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计生协、人口福利基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人口福利基金会,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2011年5月,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启动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试点工作。两年来,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各试点市(州、区)人口计生部门紧紧围绕“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主题,扎实开展“宣传倡导、健康促进、致富发展”三大活动,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为城乡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推动了人口计生工作的转型发展和各项重点任务的有效落实,赢得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好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卫生计生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意义
  (一)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做好卫生计生工作的有力抓手。党的十八大提出了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新期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关注家庭发展、重点关注计生家庭的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卫生计生部门的重要责任。基层实践证明,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有利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利于让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有利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是促进家庭发展、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家庭发展呈现出规模小型化、结构多样化、成员居住离散化的趋势,家庭功能弱化、抵御风险能力降低,在养老保障、致富发展、生活照护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而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困难更加突出。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有利于推动建立完善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有利于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增强家庭凝聚力和幸福感,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推动工作体制和机制转变的有效载体。当前,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民生是各级政府的主要任务。在创建活动试点工作中,很多试点地区将这项活动纳入到党委政府的统筹规划中,纳入到重大事项的考核范畴,主管领导亲自部署,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广大群众参与其中,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有利于推动各地加强基层服务管理网络建设,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增加设备设施投入,有利于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具体内容
  (一)主要任务
  1.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加大宣传倡导力度,引导群众依法生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完善机制,强化考核,加大人员、资金、设备和技术投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注重婴幼儿早期综合发展,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2.解决计生家庭实际困难,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从稳定家庭基本功能入手,在优生优育、家庭教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以及养老保障等方面,推动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实施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项目,加大对贫困计生家庭的帮扶。着力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现实困难,为其提供生产帮扶、经济补助、志愿服务、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支持。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流动人口和家庭的生存发展权利。
  3.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卫生计生工作者依法行政和服务家庭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试点地区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成果。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充分发挥各级计生协组织作用,开展基层群众自治,引导计生家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成立人口福利基金会,提高资金募集和项目执行能力。
  4.加强家庭理论研究,促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加强家庭发展理论的研究,充分发挥科学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及时澄清社会上对计划生育、生育政策的模糊认识。牢牢把握政府重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利契机,深化综合改革,转变工作思路与方法,创新工作体制与机制。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推动将创建活动成效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二)扩大试点
  确定北京、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贵州、甘肃作为全面推进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试点省份,批准各省(区、市)推荐上报的108个市(州、区)为全国创建活动第二批试点单位(详见附件)。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研究指导,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切实发挥引领和带头作用。
  三、有关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创建活动与当前卫生计生工作的重点任务紧密结合,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计生协、基金会的重要作用,增强统筹协调和推动落实的能力。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将创建活动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民生工程,做到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二是依托项目,保障投入。围绕创建活动设计项目,争取投入,引导各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源向家庭发展倾斜。通过政府投入、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网络推动等方式,切实解决计生家庭面临的实际问题。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运行效率,扩大项目产出成果,最大程度发挥项目作用,让更多的计生家庭得实惠。
  三是注重评估,加强考核。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和评估工作,完善评估标准、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建立考核机制,对试点工作推进不力、作用发挥不突出的地区,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大力营造创先争优、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
  四是推广经验,加强宣传。大力宣传各地在创建活动中形成的宝贵经验和优秀成果,利用“国际家庭日”、“世界人口日”等重大纪念日,开展交流互访、理论研讨、论文征集、幸福指数调查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板报墙报、户外广告、手机短信等手段广泛宣传创建活动,提高创建活动的知名度和群众的参与度。

  附件: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试点省份暨第二批试点单位名单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16日

 

  附件

 

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试点省份暨第二批试点单位名单

 

  一、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试点省份名单(12个)
  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贵州省、甘肃省
  二、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第二批试点单位名单(108个)
  1.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怀柔区
  2.天津市:河西区、津南区、河东区、西青区、红桥区
  3.河北省:石家庄市、邯郸市、唐山市
  4.山西省:阳泉市、晋中市、长治市、晋城市
  5.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
  6.辽宁省:沈阳市、锦州市、盘锦市、朝阳市
  7.吉林省:延边州、白城市
  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兴安岭地区、鹤岗市、齐齐哈尔市
  9.上海市:杨浦区、宝山区、金山区
  10.江苏省:南京市、常州市、淮安市、徐州市、泰州市、无锡市、盐城市
  11.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温州市、衢州市、绍兴市、台州市、嘉兴市、金华市
  12.安徽省:合肥市
  13.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三明市、泉州市
  14.江西省: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
  15.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潍坊市、泰安市、滨州市
  16.河南省:鹤壁市、焦作市、许昌市、平顶山市
  17.湖北省:宜昌市、荆门市、荆州市、恩施州
  18.湖南省:湘潭市、常德市
  19.广东省:佛山市、江门市
  2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林市、贺州市、来宾市、防城港市  

  21.海南省:文昌市、昌江县
  22.重庆市:綦江区、丰都县、北碚区
  23.四川省:成都市、攀枝花市、宜宾市
  24.贵州省:贵阳市、安顺市
  25.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26.陕西省:西安市、咸阳市、榆林市、汉中市
  27.甘肃省:兰州市、张掖市、天水市、平凉市、金昌市、嘉峪关市

  28.青海省: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
  29.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克拉玛依市、哈密地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