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服务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等。依照法律规定,均应当由获得省以上卫生或者安监部门批准或资质认可的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应当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其中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外,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近年来,通过全省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建立了基本健全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包括:(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14家,覆盖全省所有县(区);(2)职业病诊断机构39家,每个市设区市2家以上;(3)放射性危害监测评价机构20家,覆盖所有设区市。实现了“每个设区市至少2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区)至少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目标,基本满足全省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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