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下列法定义务:
(1)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5)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6)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7)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9)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0)设置报警装置和配置现场急救设施;
(11)实施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12)向用人单位提供产品中文说明书和警示说明;
(13)如实告知劳动者真实信息;
(14)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15)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6)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7)及时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危害的作业;
(19)职业病诊断时如实提供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20)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21)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2)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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