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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e维权话心声
  • 发布时间:2014-03-16

    3月15日即将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在权益保护上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法》与时俱进地增加并修正了一些条款。本报通过微博、QQ等方式,与工商干部和普通消费者等就新《消法》施行后的消费维权问题进行了网络互动,并刊发了一些专家关于消费维权方面的建言和各地工商干部畅谈对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的认识,以及消费者、经营者的部分精彩“V言”,以飨读者。——编 者

  工商干部留言

  吉林省吉林市工商局扬羽:

  3月15日,新《消法》就要正式施行了,目前基层工商干部都在抓紧时间学习相关的维权知识。“随着新《消法》的施行,工商部门的工作量肯定会成倍增加。”“虽然工作量会增加,但有新法作保障,我们处理投诉会更有力。”

  我和同事学习新《消法》后认为,“有力度的是第五十五条。这一条不但把最低赔偿额提高到500元,还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让我们在调解消费纠纷的时候手中有了利剑,也让消费者挺直了腰杆,真是给力!”

  的确,新《消法》在修订过程中深刻折射出社会奉行法治、提倡诚信的理念。无论是在举证负担分配,还是支持公益诉讼方面都倾向相对弱势群体。而这些新增的亮点,恰恰解决了基层工商干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难题。

  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liangshicheng:

  近年来,“霸王条款”问题一直是个社会热点话题,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组织屡屡点评,新闻媒体多次揭露曝光。全国各级工商机关虽然在整治“霸王条款”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整治效果与消费者的期望和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为“霸王条款”画出了清晰的“高压线”,特别是明确将“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定性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即“霸王条款”,这让工商部门查处“霸王条款”违法行为有了更加充足的底气。各级工商机关应以新《消法》实施为契机,拿起这一利器,在全国迅速掀起整治“霸王条款”新高潮,形成对不法经营者的足够威慑力,最终实现根治“霸王条款”的目标,努力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公平有序、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山东省新泰市工商局suhaidong2008:

  近年来我在从事宣传报道的同时,搜集总结了当地230多起消费维权方面的案例。我发现,过去《消法》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新《消法》弥补了这些缺陷。例如:对于提供及时、畅通的消费者诉求渠道方面,新《消法》在第四十六条中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时间上要求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7日之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例如:对经营者违法成本的加大,这在第五十六条规定里得到了充分体现,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等规定,真正实现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新《消法》对工商部门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给每一位工商干部、消协工作人员带来了沉甸甸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有关配套规章,加强和细化有关处罚条款及信用档案建设,适应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工商局yuchenglong :

  当前,工商部门应紧紧抓住贯彻落实新《消法》的机遇,践行群众路线,服务群众,服务民生,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在学习上,要内外兼修,突出亮点。对内要基于培训,应用“实战”,定期收集消费维权案例,制作案例集锦作为内部学习资料;对外要结合辖区消费维权特点,通过“五进”、“一会两站”工作平台体系和媒体网络宣传等途径加强消费教育引导,重点让消费者树立维权护权意识,加强维权知识储备。

  在落实上,要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创新监管方式。要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从源头治理消费纠纷;加强消费维权诚信体系建设,与信用监管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接轨;树立“大维权”理念,探索引导鼓励政府、社会力量参与消费纠纷调解。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工商所小口口:

  新《消法》中增加了“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此举一出,引来广大消费者齐点赞。但对于这个规定落实是关键。这也给工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带来了新的课题。比如: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的界定问题,七天退货时间的计算……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去寻找答案。每一部法律都有一段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对于工商干部,当务之急就是学好用好新《消法》,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专家e语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消费者运用“7日后悔权”要注意几个节点,必须在接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超过7天后悔权就不能行使了。这个后悔权有一定的适用范围,通过网络购物、电视购物、邮购、上门推销的方式买的商品有后悔权,如果面对面购买的东西就不享有这种后悔权了。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新《消法》将消费欺诈的赔偿额度增加至“三倍赔偿”目的之一,就是加大对违法经营的打击力度。过去经常有消费者和法律界人士指出,一些黑心商家之所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提供有瑕疵的服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法律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不够。新《消法》将消费欺诈的赔偿额度提高到“三倍赔偿”,就是进一步增加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新《消法》实施之后,上述条款将会促进更多购买小额商品的消费者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网购平台提供服务的时候,也有自己应尽的责任,这是作为经营者一般的经营义务,是应该向消费者履行的。比如除了告知消费者一个真实的卖家信息外,平台还有其他责任,如安全保障义务、信息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赔偿机制、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明确、协助出证的义务、支付安全等。所以消费者找到网购平台,平台也不能一推了事,应协助调解。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景明:新《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在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这项义务上表述得非常具体。第一,法律并不是完全拒绝经营者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只是在收集信息的时候,新《消法》首先明确规定了最低限度使用原则,比如说在网上买一双鞋,必须让我提供身体健康的信息那是不必要的;第二,履行安全使用的义务;第三,向消费者发布商业信息的时候,是受到限制的,也就是必须经消费者同意。(信息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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