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建立学生溺水事故问责制
  • 发布时间:2014-03-31

    青岛建立学生溺水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一岗双责”,杜绝发生学生溺水事故。

  构建防溺网络体系。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预防学生溺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校长与班主任、教师签订预防学生溺水教育责任书,将防溺水教育责任分解到每一位老师。形成联防联动机制。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由教育、宣传、安监、公安、卫生、建设、水利、国土资源、旅游、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的青岛市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区、镇、村、学校四级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宣传教育、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校长或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点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防护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不及时,迟报、漏报、瞒报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水源管理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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