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吉林省结核病疫情在法定报告传染病中发病率一直位居前两位。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历经一年多的时间,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4月28日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落实以下几项措施:
一、组建省级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院,加大资金保障水平,提升市、县两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一)吉林省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上,组建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院,500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由政府解决。结核病研究院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级建制、编制80名在省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选调或引进高水平科研专家和人才,配备先进诊疗和生物安全设备,承担全省结核病防治策略与科学研究、规划与预防控制管理、疑难与重症结核病诊疗,以及基层结核病医师培训指导等防控任务。
(二)2015年,全省市级财政每年结核病防治专项投入不少于人均0.2元,县级财政结核病防治专项每年投入不少于人均0.3元,在此基础上逐年增加防治经费投入,逐步加大对承担结核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经费保障水平。
(三)两年内建设总投资约4.4亿元,其中基础建设投资3.2亿元,设备购置投资1.2亿元。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控机构实验室购置开展快速菌种鉴定、药敏检测、痰培养等检验设备、生物安全设备。为市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购置呼吸机、16排CT等必要检查治疗设备,为县级定点医院购置痰检生物安全设备。
(四)吉林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全额拨款改建省结核病医院建设项目,并实行全额拨款,预计财政补助经费每年比过去增加1900万元。
(五)对市级未达标的结核病防控机构实验室业务用房进行改、扩建;对县级未达标的结核病防控机构业务用房进行新建或改扩建。每个市(州)设置1家符合二级专科医院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增设结核病床位,尤其满足重症、合并症和耐多药结核病人的救治需求。每个县(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机构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设置传染科,设立病床10—20张,全省累计增加床位约2900张。
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吉林省将各级结核病防控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公益一类管理,财政全额拨款。为市、县两级结核病防控机构增加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约261名,由机构编制部门在市县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此外,还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增加1400个结核病诊疗医护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根据事业单位招聘规定补充空编人员。
三、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吉林省将耐药结核病人纳入大病救治体系,政府每年投入2.4亿做为结核病救治基金,用于耐药肺结核病人和贫困肺结核病人治疗补助。对耐药结核病人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及民政救助(救助对象)后,剩余部分合规医疗费用从大病救治基金中再给予一定救助等措施,进一步减轻耐药结核病人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