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8〕30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进展,项目地区儿童营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和招标采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营养包质量安全和及时发放,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项目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对于改善贫困地区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状况,提高儿童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共卫生项目和健康扶贫项目,各项目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营养包招标采购,主动协调财政等部门研究解决经费、招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妇幼、财务、食品等相关处室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项目实施。项目所在地(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工作进行指导并出台保障措施。项目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开展宣传培训,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完成项目任务。
(二)加强项目管理,保障营养包质量。营养包服用对象是贫困地区6-24月龄婴幼儿,确保营养包质量安全是项目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把营养包质量安全摆在首要位置,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加强营养包质量管理培训,确保营养包在配送、贮存、发放、食用等环节的质量安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营养包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开展营养包安全风险监测。
(三)落实资金保障,确保项目实施。各地要运用好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统筹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贫困地区项目全覆盖。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落实督导、培训、宣传动员和质量控制等工作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依法依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一)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加强项目采购需求管理。结合项目特点,确定科学、合理、合规、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参照《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采购要求(2018年版)》(见附件),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
(二)依法采用符合项目特点的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统一管理、保证采购质量,营养包招标工作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省级集中采购。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价格因素和技术指标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建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采用最低值标准,技术分占总分值的比重原则上不得低于50%。为避免低价恶性竞争,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可明确约定,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又不能证明其自身报价合理性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也可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采用固定价格采购,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三)依法确定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鉴于营养包采购专业性强,对评审专家专业知识水平要求高,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括1名儿童保健专家和1名营养或儿童食品专家,可自行选定。
(四)加强样品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项目采购时,需要对投标人生产的营养包外包装及产品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等特性进行主观判断,以此确定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因此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五)加强履约验收和合同管理。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要求,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质量、服务、安全标准等要求进行履约验收,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员或质量检测机构参与,并出具验收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中标企业生产的营养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发现问题要依据食品安全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根据招标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对问题营养包及涉事企业予以处理。
(六)依法依规处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采购人,负责质疑答复,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投诉处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建立通报制度,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项目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为做好项目招标、加强质量管理等工作提供信息支撑。国家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项目通报或简报形式定期通报各地招标采购(包括中标、质疑、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质量监测、营养包生产管理等相关情况,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招标采购、质量控制等工作。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向国家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本省项目扩面、招标采购(包括中标、质疑、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等情况,完成信息收集和报送,确保信息及时上报。
附件: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采购要求(2018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采购要求
(2018版)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养包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或副页)中载明辅食营养补充品(或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生产明细,且在有效期内。
(四)投标人应当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或GB/T 22000 或HACCP)和质量管理体系(ISO 9001或GB/T 19001)认证,并提供证明文件。
(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在同类营养包项目供货过程中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产品一级召回或二级召回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投标人需提供1年内在同类营养包项目供货过程中没有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产品一级召回或二级召回的书面声明。
二、项目营养包技术要求
项目营养包质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的要求。
(一)项目营养包质量规格书
1.产品:婴幼儿辅食营养包。
2.包装规格:12g/袋×30袋/盒。
3.适宜人群:6-36月龄婴幼儿。
4.保质期:至少12个月。
5.感官要求:淡黄色粉状或微粒状,松散无结块,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和不良气味,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易冲调成均匀稀薄糊状。
6.营养成分:
营养素 |
标识每日份含量(12g/袋) |
含量范围要求 |
蛋白质(g) |
|
≥ 3 |
钙(mg) |
200 |
180-240 |
铁(mg) |
7.5 |
6.0-9.0 |
锌(mg) |
3.0 |
2.4-6.0 |
维生素A(μg) |
250 |
200-360 |
维生素D(μg) |
5.0 |
4.0-9.0 |
维生素B1(mg) |
0.50 |
≥ 0.4 |
维生素B2(mg) |
0.50 |
≥ 0.4 |
叶酸(μg) |
75.0 |
60-150 |
维生素B12(μg) |
0.50 |
≥ 0.4 |
7.其他指标要求:
污染物限量 |
||||||
项 目 |
指 标 |
说 明 |
||||
铅 /(mg/kg) |
≤0.5 |
- |
||||
总砷 /(mg/kg) |
≤0.5 |
|||||
硝酸盐(以NaNO3计)a /(mg/kg) |
≤100 |
a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 |
||||
真菌毒素限量 |
||||||
项 目 |
指 标 |
说 明 |
||||
黄曲霉毒素M1 a (μg/kg) |
≤0.5 |
a 黄曲霉毒素M1只限于含乳类的产品。 b黄曲霉毒素B1只限于含谷类、坚果和豆类的产品。 |
||||
黄曲霉毒素B1 b (μg/kg) |
≤0.5 |
|||||
微生物限量 |
||||||
项 目 |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 |
说 明 |
||||
n |
c |
m |
M |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执行。 |
||
菌落总数 |
5 |
2 |
1000 |
10000 |
||
大肠菌群 |
5 |
2 |
10 |
100 |
||
沙门氏菌 |
5 |
0 |
0/25g |
— |
||
脲酶活性 |
||||||
项 目 |
指 标 |
说 明 |
||||
脲酶活性定性 |
阴 性 |
- |
(二)项目营养包配料要求
1.食物基质:应当选用非转基因的食品原料。每袋营养包中应含I类速溶豆粉至少8.4克,其质量须符合《速溶豆粉和豆奶粉》(GB/T 18738-2006)标准中的I类速溶豆粉要求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I类速溶豆粉应作为营养包中大豆蛋白的全部来源。
2.维生素和矿物质:
营养素 |
营养强化剂 |
维生素A |
微囊化冷水分散型粉末 |
维生素D |
维生素D3的微囊化冷水分散型粉末 |
维生素B1 |
硝酸硫胺素或盐酸硫胺素 |
维生素B2 |
核黄素 |
维生素B12 |
氰钴胺素 |
叶酸 |
叶酸 |
钙 |
碳酸钙* |
铁 |
2.5 mg 来自乙二胺四乙酸铁钠;5 mg 来自富马酸亚铁或焦磷酸铁 |
锌 |
氧化锌* |
注:*可选择其他钙和锌的化合物,其来源应符合GB 14880附录C要求。
(三)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
1.包装材料要求。
(1)内包装材质:采用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袋,材质质量应当符合《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8118-2011)的要求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其中铝层厚度不低于7微米。
(2)纸盒:采用至少300 g/m2规格的白卡纸制作,用于包装30袋营养包,白卡纸质量应当符合《涂布纸和纸板 涂布白卡纸》(GB/T 10335.3-2004)的要求。
2.标识内容要求。
(1)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标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专用
产品名称:婴幼儿辅食营养包(辅食营养补充品)。
配料表:企业根据营养包实际配料并按GB 7718-2011和GB 13432-2013列出。
适宜人群:6-36月龄婴幼儿。
净含量/规格:360 g(12 g×30 袋)。
产品标准号:GB 22570。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日1袋,拌入婴幼儿辅食中或直接以温开水调成糊状食用。(附使用示意图)
生产日期:
批号:
保质期:
贮存条件:置于室内阴凉干燥处保存。
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当注意用量。
生产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 |
每份(12 g) |
能量(kJ) |
|
蛋白质(g) |
|
脂肪(g) |
|
碳水化合物(g) |
|
钠(mg) |
|
钙(mg) |
200 |
铁(mg) |
7.5 |
锌(mg) |
3.0 |
维生素A(μg RE) |
250 |
维生素D(μg) |
5.0 |
维生素B1(mg) |
0.50 |
维生素B2(mg) |
0.50 |
叶酸(μg) |
75.0 |
维生素B12(μg) |
0.50 |
(2)项目专用包装应当以项目名称为主,生产企业标识为辅。
(3)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详细说明营养包用法。
3.小袋标识。产品名称,并醒目标识“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专用”字样。
4.外盒标识。在醒目位置标识“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专用”和“国家免费”字样、主办单位名称、生产商、产品名称、类别、配料、营养成分表及含量声称、适用人群、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注意事项、图表性标识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净含量/规格、厂商地址、电话等。
5.外箱标识。醒目位置标识“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专用”和“国家免费”字样、主办单位名称、生产商、产品名称、净含量( 盒/箱× 袋/盒,重量 g)、生产日期和/或批号、厂商地址、电话。
三、企业生产和服务要求
(一)生产要求
1.建立并运行全面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防御性计划。
2.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技术要求的检测能力,包括感官、蛋白质、钙、铁、锌、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维生素B2、叶酸、维生素B12、铅、总砷、硝酸盐、黄曲霉毒素B1和黄曲霉毒素M1;脲酶活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3.提供项目产品检测报告。
按以下要求,在项目实施后,需提供项目营养包的检验报告至省、县项目办。
(1)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每批次检验报告项目必须包括:感官、蛋白质、钙、铁、锌、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维生素B2、叶酸、维生素B12、铅、总砷、硝酸盐、黄曲霉毒素B1和/或黄曲霉毒素M1、脲酶活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2)型式检验报告。每半年1次,第1次提供报告时间为开始履约供应项目营养包的前3个月内,按项目产品的相关标准要求对项目营养包进行全项检验,并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5.项目营养包须符合清真食品要求。
(二)服务要求
1.中标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要求负责运送项目产品至各项目县指定地点。为保障营养包安全有效,营养包生产后应在3个月内配送。
2.中标企业首次配送产品时,为项目县发放点提供符合储存食品要求、防潮防鼠防漏的产品保藏设备,如塑料储存箱等容器,容器储存量约为20人×2月用量。
3.中标企业在供货过程中,营养包出现包装破损、标签不清、污损等问题,应当无条件退货。在保质期内,营养包出现感官等质量问题,经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确认,接收方有权要求退货,原则上终止供货合同。若判定为不安全食品,应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置,予以召回。
4.中标企业提供电话咨询服务,解答营养包食用中遇到的问题。
四、投标送样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营养包封样样品(完整包装)2份,封样签上应当有企业质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每份2盒(12g/袋×30袋),投标时还须提供包装纸箱样品1个。
五、产品验收
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和项目产品技术要求进行。
(来源:妇幼健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