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发规〔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