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桂卫政法〔2006〕21号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桂发〔2006〕19号)以及《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220号)精神,全面提高全区卫生系统全体人员的法律素质,为卫生改革与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和我区“十一五”卫生规划的顺利实施,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学习内容、考核办法和具体指标,全面推动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自治区卫生厅“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政策法规处,各地有关普法工作事宜请与卫生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戴前富,联系电话:0771-2824098。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及具体职责分工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近几年,全区卫生系统加强在全体医务人员中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四五”普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行业法治化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增强和提高,在促进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切实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我区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全体人员的法律素质,为我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桂发〔2006〕19号),以及《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2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区“十一五”规划的目标和全区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卫生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推动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区卫生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全区卫生系统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卫生系统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三)工作原则 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需要出发,把握卫生系统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探索卫生工作的内在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手段;坚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卫生系统热点、难点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普法学习,提高法制理论水平 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学习宣传与中心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珠三角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学习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努力提高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医务人员的宪法、法律意识,培养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提高卫生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二)围绕卫生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 深入学习和宣传与卫生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组织学习宣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解决群众反映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开展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等工作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医疗服务秩序,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为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坚持卫生普法与卫生法治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全区卫生系统普法工作要全面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通过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建立和完善卫生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围绕全区卫生工作重点,结合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开展全区卫生行业专项治理活动,使全区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跃上新台阶。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 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卫生教育机构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推进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等工作,积极开展卫生法律咨询和服务,特别要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形式活泼、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在全区卫生系统中积极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对象和要求 (一)教育对象 本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区卫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其中重点对象是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普法,使上述人员不断增强法律素质,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推进依法治桂进程。 (二)学习内容和要求 1、加强对全区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带头学法用法,转变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不断规范服务行为,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制约;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两次。 2、全区卫生系统公务员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并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要掌握行政执法原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提高卫生行政管理水平,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门规章,如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依法执业。 4、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要将公务员学法、用法纳入国家公务员“十一五”培训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考试,将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任用、定级和晋升的重要指标。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群众举报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本部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5、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会宣传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卫生管理相对人、广大青少年和农民群众了解卫生法律法规,提高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机构等要承担培养普法宣传骨干的职责。要充分发挥医学院校的影响,利用其宣传网络加强卫生法制宣传。 四、步骤与方法 (一)步骤 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到2010年结束。 1、宣传准备阶段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总结“四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五五”普法实施计划,于2006年10月15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2、实施阶段 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本规划和本地区卫生系统的“五五”普法实施计划的要求,每年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3、检查验收阶段 2010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先行自查,并将工作总结于2010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再组织考核验收,并形成全区“五五”普法工作总结,上报卫生部。 (二)方法 1、围绕卫生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区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卫生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2、形式多样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依法治国、依法治桂基本方略为指导,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把遵守法律和遵守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同时得到提高。注意充分利用系统外的有效社会资源,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有针对性地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或邀请兄弟单位及法学院校以举办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对全体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3、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全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园地、教育基地、传媒阵地和服务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和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市、县(市、区)普法工作年度经费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安排普法宣传教育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宣传器材和设备,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队伍建设 各地要加强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坚持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制度建设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健全本地区卫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制,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建立健全卫生法制宣传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落实卫生普法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实行目标量化管理,对卫生普法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各地要成立“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卫生厅“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担任组长,厅党组其他成员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卫生厅卫生政策法规处。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及具体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高 枫(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谭明杰(党组成员,副厅长) 韦 波(党组成员,副厅长) 许亚南(党组成员,副厅长) 于开林(党组成员、驻卫生厅纪检组长) 成员:莫润秋(助理巡视员,人事处处长) 黄 慧(助理巡视员,保健处处长) 王 勇(办公室主任) 刘 莉(卫生政策法规处处长) 那 苓(规划财务处处长) 谢 平(农村卫生管理处处长) 欧 波(卫生执法监督处处长) 陈荔丽(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处长) 梁 远(医政处处长) 林桂新(疾病控制处处长) 李书钟(自治区爱卫办副主任) 耿文奎(科技教育处处长) 宫学林(国际合作处处长) 彭跃钢(中医管理处处长) 陈发钦(卫生应急办公室副主任) 徐 慧(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 吴胜华(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梁 毅(监察室主任) 蒋方力(机关后勤中心主任) 岑明阳(卫生统计信息中心主任) (二)办公室:设在卫生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刘莉同志兼任。 二、具体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全区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大型活动的策划和实施;人事处:负责公务员法制培训考核工作; 卫生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区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卫生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普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专题网页和卫生法规上网公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