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政发〔2009〕32号
现将《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
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地区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并且是台湾地区永久性
台湾地区医师可申请获得的大
第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
(一)
(二)具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三)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
(一)台湾地区医
(二)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三)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四)与拟
(五)台湾地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
(六)与拟
(七)台湾地区相关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
(八)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九)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三)至(九)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简体或繁体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台湾地区中医医师(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申请大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 取得大陆医师资格的台湾地区居民《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年度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医师级别代码、医师类别代码、居民有效证件号码和地区代码共27位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核发《医师资格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第10-19位是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代码,第20-24位为“
第十条 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的,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台湾地区医
申请审核表
姓 名:
申请级别:
申请类别: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使用。表1—4由申请人填写,表5由有关部门填写。
2.一律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申请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
5.申请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或口腔。
6.基本情况中的学历和学位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学历。
7.“相片”一律用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8.学习简历应从预科填起。
9.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 本 情 况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 ||||||||||||||||||
民族 | 是否台湾 永久性居民 | 是( ) 否( ) | |||||||||||||||||||
身份 证号 | 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 | ||||||||||||||||||||
学历 | 学位 | ||||||||||||||||||||
取得合法行 医资格时间 | 资格证书 编号 | ||||||||||||||||||||
取得专科医师资格时间 | 专科证书 编号 | 现从事专业 | |||||||||||||||||||
现执业机构名称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有无不良执业记录 | |||||||||||||||||||||
有无刑事犯罪记录 | |||||||||||||||||||||
学 习 简 历 | |||||||||||||||||||||
起止年月 | 学校及系、专业 | 肄 毕 业 结 | 学历 | 学位 | 备注 | ||||||||||||||||
工 作 经 历 | |||||||||||||||||||||
起止年月 | 执业机构 | 技术 职务 | 从事何专业 技术工作 | 备注 | |||||||||||||||||
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级别: 类别: 负责人: 印 章 年 月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