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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期(总号: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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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9-07 来源: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

制度》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通知

 

卫办发[2007]1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部对2002年制定的《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新的《制度》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四部分组成。

  《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随文印发。自2007年起正式执行这两个调查制度,要求各级卫生部门按照制度规定完成2007年卫生资源、医疗服务和卫生监督统计调查任务。《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待国家统计局审批后,另行文布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包括13个调查表。表号为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卫统1-附表、卫统2表至卫统5(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07]11号,有效期两年,主办单位为我部统计信息中心和医政司,调查表表式及说明见附件2

  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包括20个调查表。表号为卫统6表至卫统25(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07]11号,有效期两年,主办单位为我部卫生监督局,调查表表式及说明见附件3

  三、新的《制度》要求采用新的统计分类标准(附件4)。附件2-附件4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www.moh.gov.cn/统计信息/统计法规与标准)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遵守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备案。为防止滥发统计调查表,给基层卫生单位带来过重的统计负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下发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否则,一律视为非法调查表,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卫生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统计人员认真学习并掌握新《制度》,严格执行新《制度》,完成常规卫生统计调查任务,并将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统计信息中心。

  

附件1调查表目录

  附件2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略)

  附件3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略)

  附件4统计分类标准(略)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调查表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