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2006年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6〕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2006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我部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小型水质处理器、化学水处理剂及输配水管材进行了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现将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结果
(一)小型水质处理器监督抽检情况。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企业、销售单位的小型水质处理器(包括一般水质处理器、纯净水处理器、矿化水器)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检小型水质处理器880件,其中,在生产企业抽检99件,在销售单位抽检781件。抽查指标为是否具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违法宣传疗效或保健功能等。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合格产品641件,总体合格率为72.8%;在生产企业抽检的99件小型水质处理器,合格率为93.9%,6件不合格,其中,4件产品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2件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在销售单位抽检的781件小型水质处理器,合格率为70.2%,233件不合格,其中,121件产品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113件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33件产品说明书违法宣传疗效或保健功能。
(二)化学水处理剂监督抽检情况。
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6个省、自治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生产企业、销售单位或自来水厂使用的化学水处理剂(混凝剂、软化剂、除垢剂、矿化水剂)进行了卫生监督抽检,共抽查化学水处理剂产品117件。抽查指标为铅、镉、汞、铬。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判定,合格产品108件,合格率为92.3%;9件不合格,均为铅含量超过标准限量,其中,在生产企业抽检的4件,在销售单位抽检的5件。
(三)输配水管材监督抽检情况。
浙江、广东、四川3个省的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生产企业、销售市场和建筑工地的管材(聚氯乙烯、铝塑复合管)进行了卫生监督抽检,共抽查管材产品66件,其中,在生产企业抽检37件,在销售市场抽检20件,在建筑工地抽检9件。抽查指标为铅、钡、镉。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判定,合格产品55件,合格率为83.3%;11件不合格,均为铅含量超过标准限量,其中,钡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4件,镉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1件。在11件不合格产中,在生产企业抽检的1件、在销售市场抽检的7件、在建筑工地抽检的3件。
二、问题分析
(一)销售市场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的卫生问题仍然突出。本次监督抽检发现,在生产企业抽检的小型水质处理器和管材合格率均明显高于销售单位抽检的产品。生产企业的小型水质处理器合格率为93.9%(93/99),而销售市场的合格率为70.2%(548/781),相差23.7%;生产企业的管材合格率为97.3%(36/37),而销售市场的合格率为65.0%(13/20),相差32.3%。销售市场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的卫生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二)部分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自身质量控制有待提高。本次抽检化学水处理剂和管材中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反映部分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企业生产过程的原料质量不能满足产品要求,应当引起生产企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小型水质处理器标签标识、说明书违法宣传疗效或保健功能问题严重。本次抽检发现16.8%(148/880)的产品标签识、说明书存在问题,占不合格产品的61.9%(148/239),应当加以重视。
三、工作要求
本次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小型水质处理器、化学水处理剂、输配水管材等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已对其生产经营单位或使用单位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在当地发布了公告。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法规规范的要求,重点加强小型水质处理器、化学水处理剂、输配水管材等涉水产品的原料管理,提高企业产品自检能力,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依法严肃查处不合格产品。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