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2006年化妆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
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6〕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2006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我部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面膜进行了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现将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结果
(一)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江西、广东、广西、甘肃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对美容美发场所、批发市场和药店经营的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519份。抽查指标为汞、氢醌和苯酚,经检测并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和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判定,所抽检519份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中有493份合格,合格率为95.0%。
抽检结果显示:1.汞含量超过标准限值是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不合格的最主要原因。本次抽检不合格的26份产品中有19份汞含量超过标准限值,占不合格产品的73.1%,检出含有禁用物质氢醌的样品7份,含有苯酚的样品1份。2.药店经营的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合格率高于批发市场、美容美发场所。本次在药店抽检的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164份,合格162份,合格率为98.8%;在批发市场抽检的199份样品中,合格183份,合格率为92.0%;在美容美发场所抽检的156份样品中,合格148份,合格率94.9%。
(二)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监督抽查情况。
河北、辽宁、江苏、山东、湖北5个省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商场超市经营的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101份。抽查指标为汞及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霉菌和酵母菌等微生物指标,经检测并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判定,所抽检101份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中有2份不符合卫生要求,合格率为98.0%,其中1份菌落总数超标,1份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
抽检结果显示: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卫生质量抽检结果总体上令人满意。微生物指标超标是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三)面膜监督抽检情况。
吉林、安徽、福建、湖南、重庆5个省、直辖市对批发市场和美容美发场所销售使用的面膜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查面膜204份。抽查指标为汞及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霉菌和酵母菌等微生物指标,经检测并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判定,所抽检204份面膜中有186份合格,合格率为91.2%。
抽检结果显示:1.菌落总数超标是面膜类化妆品不合格的最主要原因。本次抽检不合格的18份面膜类化妆品中有17份菌落总数超标,占不合格产品的94.4%,检出绿脓杆菌的面膜1份,检出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的面膜2份。2.在美容美发场所抽检的面膜类化妆品合格率高于批发市场。本次在美容美发场所抽检的86份面膜类化妆品中合格83份,合格率为96.5%;而在批发市场抽检的118份面膜类化妆品中合格103份,合格率仅为87.3%。
二、问题分析
通过本次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发现通过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上述三类化妆品质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提高,但仍有少部分产品存在重金属(如汞)和微生物污染等问题,尤其是部分功效类化妆品汞含量严重超标。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检查,发现化妆品生产过程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我国化妆品卫生法规、规范和标准,为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更改产品配方违法添加禁限用物质。
(二)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设备简陋、工艺简单,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未能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不规范,导致产品质量不稳定。
(三)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标签管理违反法律规定,存在产品标签说明书使用不规范,夸大宣传产品功效,以及盗用产品批准文号,擅自更改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许可内容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对本次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已对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发布了公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严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关,提高企业产品自检能力,完善化妆品质量控制体系,做到产品合格后出厂。
(二)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监督,加大对化妆品禁限用物质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滥用化妆品禁限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三)结合《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要求,加强企业及流通环节化妆品产品质量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宣传功效的行为;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