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卫生标准委员会更名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6〕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
为加强对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名称的规范化管理,决定卫生部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更名为“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全国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卫生部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全国XX标准委员会更名为“卫生部XX标准专业委员会”。具体更名见附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卫生标准委员会更名前后名称对照表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