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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总号: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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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总号:032)
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已失效)
发布时间: 2006-06-01
来源:
卫政法发〔2006〕75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可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HIV感染者发放健康证明的请示》(鲁卫法监字〔200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比较明确,一般不通过消化道传播,日常的生活接触也不会感染艾滋病。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应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一般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复。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