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管理,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参合农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是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定点医疗机构在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力度。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改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合作医疗试点方案和基金管理制度,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定点机构的监管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医疗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二、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各地要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的年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幅度。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参合农民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自付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各省应综合考虑筹资总量、补偿方案、服务能力和疾病状况等因素,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应符合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避免盲目照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做法。各地还应积极探索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等控制费用措施。
三、规范药品零售价格和进药渠道。规范进药渠道,限定药品零售价格,是控制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价格不合理增长的重要环节。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当地规定,药品零售价的加成率不得高于本地区规定的药品加成率,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本地区规定的最高零售价。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应以县为单位,参加省市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转供给乡村医生;或利用农村药品供应网配送到村卫生室,让农民用上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品。
四、规范诊疗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出入院标准,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严格遵循用药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行为。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临床用药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特点和作用。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控制医药费用的各项措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五、坚持公示告知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等要进行公示。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需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对大型或特殊检查实行审批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住院病人每天发生的医药费用以适当方式告知病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一日清单制。
六、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和考核制度,定期开展医药费用分析评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根据既往三年的住院医药费用情况,制定各定点医院住院医药平均费用标准,实行平均住院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布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给予书面告诫并予以纠正。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施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联网,对参合人员检查、用药、医疗费用等情况实时监控。各省还应积极探索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办法。
七、严格奖罚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时全额给付;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对滥开大处方、滥用抗菌素、乱检查的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对医药费用控制成绩突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